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扣押财物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执法机关依法扣押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出具扣押文书和扣押财物清单等,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