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三节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依法应当退还的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