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执法机关不得将罚没财物坐抵办案经费。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拨。

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