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