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二节 处置第十八条有效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需要确定罚没财物价值的,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认定或者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合理确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