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一节 保管第十四条有效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罚没财物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真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