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一节 保管第十三条有效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或者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物品一致。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物品出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