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级和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

市级和县级行政机关对涉嫌违反社会信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一)进入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场所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单位、人员,要求其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

(三)查询、复制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合同、单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