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参考使用。

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并指导下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