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第四十七条有效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负责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参考使用。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并指导下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