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第四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在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核查信用主体承诺的真实性和履行情况。发现信用主体未履行承诺或者虚假承诺的,应当依法予以指导或者责令限期整改;信用主体仍不履行承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