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信用主体在申请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或者证明事项以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时,可以自愿选择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高效、便捷办理;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严重失信主体和作出过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信用主体,在信用修复完成前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制。
信用主体选择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先行受理;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信用主体选择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证明事项的,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规定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