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开展下列活动中,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查询公共信用报告,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一)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二)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三)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政府政策、项目支持;(四)评先评优;(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