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信用监督管理机制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奖惩信息化、自动化应用机制,并将信用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流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