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记入其信用记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