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措施;

(二)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加分、提升等次等措施;

(三)在财政性资金分配和政府政策、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四)在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政务服务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人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扩展信用应用场景,给予守信自然人相应的优惠和便利,但不得以诚信积分为依据限制自然人享有法定权利和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信贷优惠、融资便利等守信激励产品,对守信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