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认定标准认定并依法公布守信激励主体名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