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的认定标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认定标准认定并依法公布守信激励主体名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