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通过信用网站、服务窗口移动终端和自助终端等渠道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信用主体有权不限次数免费查询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关信用主体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查询其他信用主体有条件开放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按照约定用途依法使用。信用主体可以向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查询自身信用信息。自然人有权每年两次免费向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查询本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