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需求,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信息共享属性,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但不得用于履行职责以外的用途。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