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最小限度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的平稳有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