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