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或者培训的;
(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控制、处置、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供应的;
(五)不及时返回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给予补偿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
(七)其他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