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与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人员的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四)拒不服从应急指挥调度的;
(五)推诿、拒绝接诊病人或者擅自转诊病人的;
(六)其他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