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章 应急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他一线工作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和生活保障,依法发放津贴补贴,合理安排休息;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家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