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结合特区产业发展重点,组织编制特区现代产业目录,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特区现代产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