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明晰各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发展重点;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产业用地效益。

新增现代产业项目用地应当优先安排在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