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履约监管第二十二条有效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应当按照签订的土地供应合同及项目发展监管协议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人超过现代产业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