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科技创新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