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创新链相关环节的作用,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