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技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