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试点等融资业务。

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开展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