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