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科技人才在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间合理流动。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创新型岗位、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科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兼职创新、离岗创办企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