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孵化体系,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创新载体建设。完善以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性发展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对运行成效突出的孵化载体给予补助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