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和发展核心技术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