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或者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基地、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联盟,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形成创新合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