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实施。对优秀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