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四章 技术创新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