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在本市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数据开发、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为其在本市落户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