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