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支持综合性和专业性中试基地建设,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园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