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科技项目任务书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和义务、转化期限、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许可他人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将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依法许可他人实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