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