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结果管理为导向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通过部门间监督检查结果互认等方式避免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行政干扰,健全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制度,按照下列要求,对科技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一)精简科技项目申报要求,整合管理环节,对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不得要求申报人重复提供;
(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在三年内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以抽查方式实施过程检查;
(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价验收。
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科技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加强各级审计部门之间的沟通,采取审计结果共享、互认等方式避免重复审计。
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情况和过程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项目除外。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