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财政部门应当改革完善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管理,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简化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