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安全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强化重点产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和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