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