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专利交易、代理、咨询、评估等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经营。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的机构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专利服务。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二)出具虚假报告;(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四)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其商业秘密;(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