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假冒专利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将有关信用情况通报信用主管部门,并与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提供虚假文件等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在享受财政补助、贴息、担保等资格,参与评优评先、招投标等方面,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等联合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