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或者处理决定生效之后,被申请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处理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