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含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下同)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申请处理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案件;(二)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三)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由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委托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的案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